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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开了鸭脖店,门是精武绝味鸭脖,工商局说我侵权,不能用绝味两个字,怎么办?

发布时间:2026-04-06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在处理鸭脖店“绝味”二字侵权问题时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可能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。1.“绝味”商标未注册或已失效:若“绝味”二字并未被他人在鸭脖等类似商品上注册为商标,或该商标已过有效期且未续展,您使用“绝味”则不构成商标侵权,工商局的要求可能缺乏依据,您可据此抗辩。2.您享有在先使用权:若您在“绝味”商标注册前,已在鸭脖商品上持续、公开、善意地使用“绝味”名称,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,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,您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名称,工商局无权要求您拆除,但需证明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时间及具有一定影响。3.“绝味”属于通用名称:若“绝味”在鸭脖行业已成为描述商品品质、风味的通用名称,而非商标权人专用,您使用“绝味”二字可能不构成侵权,但需证明该名称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是通用名称,这一情形在实践中较难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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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的鸭脖店使用“精武绝味鸭脖”作为门脸,工商局指出“绝味”二字侵权并要求拆除,这一情况需要结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及您的具体使用情形来分析。您店铺门脸中“绝味”二字可能构成商标侵权,工商局要求拆除有法律依据。1.若“绝味”已被他人在鸭脖等类似商品上注册为商标,且您未经许可使用,属于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(二)项规定的侵权行为,工商局有权要求停止使用。2.若您在“绝味”商标注册前已在鸭脖商品上持续使用该名称,且具有一定影响力,可能构成“在先使用”,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,但需证明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时间及具有一定影响。3.若“绝味”商标未在鸭脖等类似商品上注册,或您使用的“绝味”与注册商标存在显著差异,不易导致混淆,则可能不构成侵权,您可就此向工商局提出异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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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鸭脖店使用“绝味”二字被指侵权的问题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(2019年修正)第五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。该条法律规定,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。您的鸭脖店与“绝味”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(如卤制食品)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,若“绝味”已被注册为商标,您在门脸中突出使用“绝味”二字,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您的店铺与“绝味”商标权人存在关联,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侵权情形,工商局要求拆除“绝味”二字具有法律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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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处理鸭脖店“绝味”二字侵权问题时,一些常见的错误操作可能会加剧风险,需要特别避免。1.忽视工商局要求,继续使用“绝味”二字:若工商局已明确指出侵权并要求拆除,仍不整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(如罚款),还可能被商标权人起诉,承担更高额的赔偿责任。2.自行改动“绝味”文字试图规避侵权:如将“绝味”改为“绝味香”“绝味轩”等近似名称,若仍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易导致混淆,可能仍被认定为侵权,无法解决根本问题。3.未保留使用证据,错失在先使用权抗辩机会:若您实际使用“绝味”早于商标注册时间,但未保留营业执照、早期宣传资料等证据,将无法证明在先使用,丧失合法抗辩的可能。这些错误操作可能导致您的权益受损或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,建议您在采取任何行动前,先咨询专业律师,避免因不当处理使问题复杂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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